新环〔2016〕355号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11-04 17:39:17 浏览:0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西工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省定目标,经新乡市环保局、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新乡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现将《新乡市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贯彻执行。 附:新乡市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实施方案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公安局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31日
新乡市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 行动实施方案
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从根本上改变我市大气污染现状,根据省、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战80天”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新乡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方案〉的紧急通知》(新气攻坚办〔2016〕61号)文件要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做好我市2016-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指导,以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处理的原则,集中精干力量,集中信息资源,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大干一百天,全力助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2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加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水泥、铸造等重点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按照《新乡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方案》要求,重点检查全市所有水泥、铸造(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生产线除外)实行停产情况。 (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的通知》(新政〔2016〕3号)及《新乡市轻中度污染管控方案》要求,重点检查相关企业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按照《新乡市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要求,重点检查涉气企业烟气提标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情况。 (四)涉气工业企业监管情况。结合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和信访举报等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运行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情况。按照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新乡市公安局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新环〔2016〕305号)文件,对九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偷排偷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严重超标污染物、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限期整改期间恶意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犯罪;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环境监测设施,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犯罪;具有阻挠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擅自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等恶劣情形的犯罪。 三、方法步骤 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是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场硬仗,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至2017年1月31日结束,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要求高。为确保环保、检察、公安三部门步调协调一致、行动扎实高效,明确“百日会战”行动各阶段工作内容如下: (一)部署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1月4日) 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环保部门会同当地检察院、公安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新乡市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和责任人,迅速安排部署,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顺利开展。2016年11月4日前,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环保部门将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人报送至新乡市环保局。 (二)全面检查、督查阶段(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1月25日) 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及管委会对辖区污染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联合执法检查。 1、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环保部门要对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等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按要求落实错峰生产和污染管控。 2、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涉气企业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的方法,加大监管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处置固体废物、超标准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新法新规要求,依法从重处理。 3、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环保部门要积极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对发现的偷排偷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严重超标污染物、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限期整改期间恶意排放超标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环境监测设施,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具有阻挠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擅自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等恶劣情形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依法迅速立案调查,要运用拍照、录音、摄像、采样监测、现场询问、现场勘查等方法,详细搜集固定各类证据,涉嫌刑事犯罪或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要依法迅速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对执法过程中遇到恶意阻挠、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或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公安机关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行动开展过程中,市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市环保、检察、公安系统工作人员对各县(市)、区及管委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汇总总结(2017年1月31日前) 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领导小组于每月11日、21日前报送上一旬工作开展旬报(电子版及纸质件);每月1日前报送上一月工作开展月报(电子版及纸质件),市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2017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总结,报送市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总结。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环保部门要将此方案和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迅速报告政府和管委会主要领导,在政府和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明确部门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成立本辖区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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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出动人数(人次) |
检查企业数 (家次) |
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数: 起(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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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处罚数: 起(合计) |
移交公安部门: 起(合计) |
查封扣押(家) |
停产限产(家) |
关停取缔(家) |
其他(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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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案件数(起) |
按日连续计罚案件数(起) |
已下达决定的处罚金额总和(万元) |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起) |
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名) |
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起) |
行政拘留人员(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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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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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用于调度每月1日、11日、21日旬报、月报和活动总结。
附件3
全市冬季环保联合执法“百日会战”行动查处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企业名称 |
环境违法类型 |
查处情况 |
移交情况 |
备注 |
1 |
XX县XX村XX小电镀 |
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 |
立案处罚(拟处罚XX万元),报请政府予以关停取缔,已关停等 |
已经移交公安部门,对张三实施了拘留 |
例如:超标企业的超标因子、数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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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没有企业名称的写村名+负责人名字+行业类型;
2、查处情况写:已自行拆除设备、责令停止生产补办环保手续、立案处罚(处罚或拟处罚XX万元)、报请政府予以关停取缔等;
3、构成环境犯罪已经移交公安部门的要特别注明,并写明拘留人员情况或传唤追逃情况;
4、此表用于调度每月1日、11日、21日旬报、月报和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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